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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布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房天下  2015-11-20 17:37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包括人民政府负责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部门负责人,缴存职工代表,缴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其中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管委会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分配方案;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的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设置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的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编制、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八)拟订增值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确定受委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省级统筹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的统筹管理。

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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